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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旨在优化医保基金的预付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及时支付,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通知》明确了三方面实施细则:一是明确政策内涵,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拨付条件,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作为拨付预付金的条件和标准。三是明确支出标准,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